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冯某食品监管渎职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大学文化,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加格达奇段动物防疫监督员。因涉嫌犯食品监管渎职罪,2015年1月8日被经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三个月。辩护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九农检公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辩护人刘凤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81年9月,被告人任职于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加格达奇段兽医,2007年7月,冯某获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资格、站、车检查资格及与之相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负责加格达奇地区(包括讷河、九三、塔河等13个站点)铁路运输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监督,对于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并依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焦德柱(已判刑)将35188公斤牛肉(包括45头病死的牛肉)通过九三火车站运输至加格达奇地区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铁路兽医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动物防疫监督员职责,没有对焦德柱发运的牛肉到九三火车站进行现场检疫,违法签发检疫合格证241份,致使未经检疫的牛肉(含病死牛的牛肉)流入加格达奇地区作为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给当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主动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身为负责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因其他工作忙才发生此案,没有主观故意,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81年9月,被告人任职于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加格达奇段兽医,2007年7月,被告人获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取得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资格,站、车检查资格及与之相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负责加格达奇地区(包括讷河、九三、塔河等13个站点)铁路运输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监督,对于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并依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焦德柱(已判刑)将35188公斤牛肉(包括病死的牛肉)通过九三火车站运输至加格达奇地区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冯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铁路兽医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动物防疫监督员职责,在没有对焦德柱发运的牛肉到九三火车站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违法签发检疫合格证241份,致使未经检疫的牛肉(含病死牛的牛肉)流入加格达奇地区作为食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给当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主动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本院委托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评估,结论为,被告人可适用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成立,当庭提供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公安部2013年深化“打四黑除四害”专项工作第三批督办案件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洪武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佟超销售伪劣种子案中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转办函、农垦区分院关于李洪武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交办函,证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24日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下发通知,要求对九三农垦李洪武等收购病死牛案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要依法查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5日将李洪武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相关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转交至黑龙江省农垦分院,黑龙江省农垦分院于2014年1月7日将李洪武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交办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初查。2、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农垦区分院管辖函、立案决定书、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证实2014年9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意农垦区分院将冯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指定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8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5年7月7日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定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审理本案。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8日,冯某主动到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相关书证,行政执法证、动物检疫员证、动物防疫监督员证、站、车检查证、铁路兽医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加格达奇段铁路辖区平面示意图、运输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流程图、2012年、2013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领缴表、登记表、农业行政执法证登记表、干部履历表、机构编制管理证、黑龙江省畜牧局党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作职责证明、单位性质证明,证实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隶属于省畜牧兽医局,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正处级单位,加格达奇段为卫生处正科级内设机构单位,同属事业单位性质,该段负责加格达奇地区铁路、航空、水路运输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该段所属人员均为事业编制;冯某2007年7月获得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具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资格,站、车检查资格及与之相关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资格,负责加格达奇地区铁路、航空、水路运输中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对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监督,对于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并依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段的动物防疫监督员、高级兽医师,负责到现场实施检疫、查证验物及站车检查。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加格达奇段的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该段的管理区间是从九三火车站到古莲火车站。冯某具体负责铁路、航空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检疫员的工作职责要求查证、验物,就是查动物出产证明(屠宰场证明或当地的原产证明)然后感观验物。辖区内各站发运动物或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必须到现场进行。不到现场检疫就签发检疫合格证,就是空发检疫合格证明,绝对不可以的,在段内发运牛肉,如果没有发的检疫合格证明铁路不给发运。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加格达奇铁路卫生兽医段的单位性质、兽医的职责、检疫证明发放过程和检疫的相关规定。7、证人焦某某的3份证言,证实发往加格达奇等地的牛肉是病死牛,冯丽很少给他发的牛肉进行检疫,她不来的时候,我要发牛肉,就事先称好牛肉,然后打电话告诉她要发的牛肉是多少公斤,然后她在加格达奇直接把我要发的牛肉写好检疫合格单,用火车给我捎来,我就把检疫合格的单子装到要发的牛肉的袋子里就把牛肉用火车发走。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焦德柱向新林、大杨树等地通过火车发过病死牛肉,铁路兽医检疫所的合格证是焦德柱办理的,发的次数多,就不再来人检疫,合格证通过铁路捎到九三就可发牛肉。加格达奇铁路兽医所负责检疫的人叫冯某。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从2012年开始收牛的,一直到今年6月份,把收回来的牛拉到九三大洲肉联厂的屠宰车间,让我姑父焦德柱给我杀牛,牛的头蹄下水我姑父自己留下,把剔下来的牛肉过秤,称出斤数卖给我姑父,我就不管了。然后我姑父再把牛肉用火车发到加格达奇卖掉。从2012年开始收的都是病死牛,都是在九三局附近的各农场收来的,我一共卖给我姑父焦德柱十多头病死牛。10、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年末或者2011年年初,焦德柱就开始通过铁路给我发送牛肉,牛肉有20元1斤左右的,便宜是17、8元1斤,总共得有几万斤,应该不是好牛肉,因为价格便宜,好肉不能这么便宜。铁路需要的检疫合格证明是焦德柱与检疫员冯某联系好后,由尹金德帮取回,通过火车上的列车员捎过合格证,或者在加格达奇随机打个行李车通过铁路内部给捎检疫合格证明。焦德柱卖给我的病死牛肉我有一半发给呼中区的曹晓辉了,其余的让我在加格达奇零卖给附近的邻居、朋友和居民。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1年开始从焦德柱手里买牛羊肉,一直到2013年5月。发货单上有时写焦自柱、李霞。他卖给我的牛肉我没看到过检疫单,都是质量不太好的牛肉,价钱比正常价格低,有可能是病死牛的牛,我把牛肉卖给过小吃部和老百姓。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尹金德家买过牛肉吃,牛肉价格比市场便宜。13、证人方某的2份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到九三站当行李员,行包托运处一共就我和赵春山两个人。我们一个班工作一天一宿,休息一天一宿。从2011年到2013年5、6月份我当班期间,焦德柱几乎是两个班就得发一次,也有连着发的时候,具体多少次得查托运单。他每次发牛肉都有检疫合格证明。焦德柱的检疫合格证就是通过公务往来传递到九三站的。只有一个男检疫员到九三行李房检查过一、二回,没有看到其他检测员到九三行李房检疫。由于其在行李房没有见过冯某,通过辫认,方剑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哪个是冯某。1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到现场,焦德柱发牛肉时,检疫员没来过,只是通过火车从加格达奇捎来的检疫合格证明。焦德柱发牛肉时提交的检疫合格证明都是真实的,各个项目与托运是相符的。由于其在行李房没有见过冯某,通过辨认,赵某某无法辨认出照片中哪个人是冯某。15、调取证据通知书、2011年至2013年6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九三火车站货物托运处包裹单,证实焦德柱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发送牛肉35188公斤,冯某共为其出具检疫合格证明241份。(冯某签发的检疫合格证由焦德柱、李霞提交给九三站小件货物拖运处,行李员将合格证流水号记录在包裹单上,并办理了托运牛肉的手续。合格证随货物同行。合格证存根联由冯某事后补填。其中:2012年1月冯某发出检疫合格证20份(2710公斤)、2月发出检疫合格证13份(2095公斤)、3月发出检疫合格证29份(4831公斤)、4月发出检疫合格证18份(3609公斤)、5月发出检疫合格证10份(1301公斤)、6月发出检疫合格证8份(1177公厅)、7月发出检疫合格证12份(1706公斤)、8月发出检疫合格证9份(1211公斤)、9月发出检疫合格证13份(1792公斤)、10月发出检疫合格证10份(1218公斤)、11月发出检疫合格证18份(2192公斤)、12月发出检疫合格证46份(6636公斤)、2013年5月发出检疫合格证35份(4710公斤)。总计241份(总计35188公斤)。16、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焦德柱在大洲屠宰厂对45头病死牛进行了分割后,牛肉流入市场。结合其供述,这些病死牛肉通过火车被运往加格达奇地区。1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自首笔录共五份及辨认笔录,证实一是自己的工作职责,二是证明自己未到现场对焦德柱发往加格达奇区的牛肉进行检验而直接出具检疫合格证,三是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考虑我的情况和认罪态度,对其从轻处理。同时,冯某辨认不出方某和赵某某。18、关于冯某工作情况的说明、从轻处罚建议,证实黑龙江省铁路兽医卫生处及加格达奇段建议对冯某从轻处罚。19、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冯某1961年12月6日出生,此前无违法行为。上列刑事证据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后,经被告人及辩护人辨认和控辩双方质证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身为负责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到现场对焦德柱发往加格达奇区的牛肉进行检验而直接出具检疫合格证,导致病死牛肉通过火车运往加格达奇地区销售,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忠源审 判 员  杨国军人民陪审员  葛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瑞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