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执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弘邦纺织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242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弘邦纺织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张志邦。委托代理人:邓华坚,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谭家崧。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弘邦纺织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商铺价款229907.2元、利息、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参与被执行人在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的财产分配,本院已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24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