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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申请执行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被执行人被告劳某某,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黑山县无梁殿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5)黑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