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郑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198号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陈志高。委托代理人:胡青云。被告:郑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被告郑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青云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董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