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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文与赵军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赵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47-1号申请人胡文。被申请人赵军红。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赵军红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2.5万元)。现申请人请求法院准许其撤销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胡文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军红驾驶的冀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