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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红敏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575号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红敏,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古蔺县。2012年2月26日因吸毒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红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中午12时许,买毒人员黄某与被告人徐红敏电话联系购买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双方约定在本区温陵路“就是为你”主题酒店306室见面交易。随后,徐红敏携带重6.4克的甲基苯丙胺到上述酒店,并将上述毒品藏匿在该酒店3楼安全通道楼梯间内,后进入该酒店306室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藏匿的毒品亦被查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现已上缴至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禁毒大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红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红敏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贩卖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红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12时许,买毒人员黄某与被告人徐红敏电话联系购买2000元的毒品事宜,双方约定在丰泽区温陵路“就是为你”主题酒店306室交易。随后,徐红敏携带净重6.4克的甲基苯丙胺到上述酒店,并将上述毒品藏匿于该酒店3楼安全通道楼梯间内,后进入该酒店306室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藏匿的毒品亦被查获。公安人员还当场提取并扣押了徐红敏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缴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现已上缴至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禁毒大队。归案后,徐红敏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徐红敏照片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2月9日,他在“就是为你”主题酒店306室因吸毒被查后,主动向公安人员提出愿协助抓捕卖毒品给他的徐红敏。他电话联系徐红敏,称要购买2000元的毒品,徐表示可以送来。当日12时许,徐红敏依约定来306室,一进门就被抓了。2、勘验检查笔录、开房记录单,证实抓获徐红敏的地点及现场勘查情况。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证实公安机关缴获、扣押的物品情况。4、称重笔录、照片、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涉案毒品的重量及上缴情况。5、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缴获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6、尿液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徐红敏的尿检结果呈阳性、黄某某的呈阴性。7、提取笔录、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证实买毒人员与徐红敏之间电话通话及短信往来情况。8、酒店监控视频,证实徐红敏藏毒及被查获的相关事实。9、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实徐红敏的归案情况,毒品重量及毒品来源进一步追查等情况。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实徐红敏的身份、前科、劣迹等情况。11、被告人徐红敏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辨认黄某某照片、贩毒及藏毒地点的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归案后,徐红敏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作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徐红敏在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徐红敏还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徐红敏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徐红敏所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相应减轻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红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徐红敏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叶 婷人民陪审员  曾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志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