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陈春林与王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林,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林,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涛,男,1990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涛,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春林与被执行人王涛、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订立了还款计划,协议正在履行中。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将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调确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俞 斌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