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高新区东方铭悦商务大酒店诉被告潘文胜欠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区东方铭悦商务大酒店,潘文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大庆高新区东方铭悦商务大酒店,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S-01,组织机构代码L3473501-6。法定代表人贾秀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玉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杰,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文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区东方铭悦商务大酒店诉被告潘文胜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区东方铭悦商务大酒店不能提供被告潘文胜明确送达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高新区东方铭悦商务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退回原告大庆高新区东方铭悦商务大酒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