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马万建与李冲、蔡志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建,李冲,蔡志利,李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马万建。被执行人李冲。被执行人蔡志利。被执行人李万林。原告马万建与被告李冲、蔡志利、李万林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法院于已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响陈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冲、蔡志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马万建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马万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短期内无��执结,申请人同意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还款,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暂作程序终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