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1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邵艳梅与高会欣、高启凡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艳梅,高会欣,高启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1221-1号原告邵艳梅。被告高会欣。被告高启凡。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艳梅与被告高会欣、高启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艳梅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高会欣、高启凡价值4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等的财产,原告邵艳梅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邵艳梅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高会欣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二、查封高启凡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冀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