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大凯与王景昌、葛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凯,王景昌,葛连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186号原告:周大凯。委托代理人:陈敏,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景昌。被告:葛连富。委托代理人:冯荣尚,临海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凯与被告王景昌、葛连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凯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大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72元,减半收取8086元,由原告周大凯负担。审 判 长 钱超群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