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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韩守国与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杜彦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国,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杜彦军,廖锦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259号原告韩守国,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李曰倩,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莉莉,该公司经理。被告杜彦军,男,35岁,汉族,系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采购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廖锦灵,男,35岁,汉族,系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后厨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韩守国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曲江生态美食园(以下简称曲江生态美食园)、杜彦军、廖锦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从事食材买卖生意。自2014年10月8日起,被告曲江生态美食园的采购员即被告杜彦军联系从原告处购买黄金参等食材,截止2015年1月2日,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了价值189408元的食材,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食材款,故诉至法院: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食材款189408元、利息706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向被告曲江生态美食园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曲江生态美食园于2015年9月15日向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丽景街派出所以本案原告韩守国与廖锦灵涉嫌诈骗报案,丽景街派出所已决定立案侦查,故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守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退还原告韩守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