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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李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710号原告:李某某,住通河县。被告:王某某,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子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