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贺荣与王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荣,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贺荣。被告王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的原告贺荣诉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荣于2015年10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贺荣负担。审 判 长  谌德武审 判 员  王鄂郧人民陪审员  柯友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