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井嘎申请执行李涛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嘎,李涛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28号申请人李井嘎,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涛井,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李井嘎申请执行李涛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涛井限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退还李井嘎购买宅基地款人民币9000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涛井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李井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涛井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为此,本院向金融、林业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保留债权,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执字第000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罗开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