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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复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群好与管树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群好,管树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复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魏群好。被执行人管树满,淮安市洪泽县高良涧镇东风东路22号。魏群好与管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的(2011)浦商调初字第01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管树满欠魏群好借款人民币60000元,管树满于2012年1月20日前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还20000元;余款30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树满,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房产已经被我院查封(因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致使我院暂不能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的(2011)浦商调初字第018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