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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审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某甲、陈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执审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局长。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所地福清市。被执行人陈某乙,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所地福清市。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融卫计征字(2015)沙埔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已缴纳社会抚养费37100元,已按要求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强制执行融卫计征字(2015)沙埔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翁荣钦审 判 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张瑜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亮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