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周亚丽、李贵洪、申丕海、成都森发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周亚丽,李贵洪,申丕海,成都森发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负责人翁仲伸。被执行人周亚丽。被执行人李贵洪。被执行人申丕海。被执行人成都森发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丽。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6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93801.03元,执行费5807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申请执行周亚丽、李贵洪、申丕海、成都森发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