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茂与杨卫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茂,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黄茂,男。被执行人:杨卫东,男。黄茂申请执行与杨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茂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卫东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花民一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其胜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