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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健与张化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化兴,李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化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上诉人张化兴因与被上诉人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10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上诉人张化兴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张化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化兴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化兴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化兴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文审 判 员  朱 峰代理审判员  刘 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