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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建云与韦兆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云,韦兆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19-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云。被执行人韦兆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韦兆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兆秋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兆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韦兆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兆秋在银行的存款471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加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婷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