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吕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军,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吕建忠,男,汉族,1982年2月8日出生,现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晓军与被执行人吕建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3)茌民一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4596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支付1845960元及并报告财产。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查询,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3)茌民一初字第2073号民事判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