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经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长伟、冷雄飞、胡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经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伟,男,1994年生,江西省新建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4月2日因盗窃被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24日因盗窃被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万印云,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冷雄飞,男,1992年生,江西省宜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甲,男,1991年生,江西省宜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松林,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洪经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胡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伟及其辩护人万印云,被告人冷雄飞及其辩护人张峰,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松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至12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长伟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冷雄飞、胡某甲等人,在南昌经开区华东交大、南昌师范学院、江西农大、南昌理工学院英雄校区等高校学生宿舍盗窃八次,所盗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19元。具体为:2014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经事先商量,来到南昌经开区华东交通大学,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校宿舍20栋102室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揭某某价值7210元的东芝Z93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445元的三星S5手机一部(共计价值10655元),之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长伟给冷雄飞400元人民币,将上述笔记本电脑留作自用。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已扣押并发还受害人。2014年10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经事先商量,来到南昌经开区南昌师范学院,采取爬窗入室方式进入该校10栋203宿舍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沈某某等人价值分别为2270元、2428元的联想Y470N笔记本电脑二台、价值441元的朵唯S1手机、价值513元的酷派5892手机共二部(共计价值5652元),之后逃离现场。后销赃至本市电信大楼附近。2014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经事先商量,来到经开区南昌师范学院,采取爬窗入室方式,先后进入该校宿舍1栋225、224和3栋216、218等寝室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价值1000元的华硕A40EI37JZ笔记本电脑、价值2750元的华硕R409VC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的东芝L800-C57w1笔记本电脑、价值2290元的联想G50-70AT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的华硕K43E34笔记本电脑、价值1444元的华硕X45E1237VD笔记本电脑、价值2250元的华硕K45VD笔记本电脑、价值1690元的联想Z400A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的华硕K43BR笔记本电脑共九台、蓝博兴T01、价值1878元的vivoX3手机、价值1030元的小米2s手机、价值422元的华为Y516G3手机、价值807元的联想A808T手机、价值572元的红米手机共六部(共计价值20633元),之后逃离现场。除红米、华为手机被李长伟、冷雄飞留作自用外,其余赃物被销赃得款人民币7000余元,其中李长伟分赃4000余元,冷雄飞分赃3000余元。2014年11月22日2许,被告人李长伟来到南昌经开区江西农业大学,采取爬窗入室方式,先后进入该校宿舍27栋412和28栋404、406等寝室实施盗窃,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价值3162元的联想G400笔记本电脑、价值3600元的华硕k5551d42笔记本电脑、价值2965元的aceru5-473g笔记本电脑、价值4083元的华硕E46E3337笔记本电脑、价值3500元的联想E431笔记本电脑、价值2083元的华硕X450笔记本电脑、价值3111元的华硕Y581c笔记本电脑、价值1458元的联想G470-IFI笔记本电脑、价值2771元的HP14-b074TX笔记本电脑、价值2411元的三星450R4V-K02笔记本共十台、价值2100元的三星GT-I9228手机、价值161元的酷派5310手机、价值766元的VIVOY11手机、价值971元的红米NOTE手机、价值583元的华为C8871手机(共计价值33716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00元。2014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胡某甲经事先商量,来到南昌经开区华东交大。由被告人胡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冷雄飞负责接应,被告人李长伟爬窗进入该校宿舍10栋2楼208、209、210、211、212等寝室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高某某等人价值2722元的宏碁vn7-591g笔记本电脑、价值1917元的联想k47a的笔记本电脑、价值6318元的机械革命MRx6笔记本电脑、价值3500元的联想G510笔记本电脑、价值2492元的联想ERAZER2510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的联想z360笔记本电脑、价值3272元的东芝m800笔记本电脑、价值2528元的宏碁e471g笔记本电脑共八台、价值1464元的诺基亚925手机、价值532元的红米l手机、三星i800u手机共三部,价值2430元的三星相机一部、Swatch手表一只(共计价值28675元)。后以人民币100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黄斌、罗序辉。李长伟分得4000余元,冷雄飞、胡某甲各分得2000余元。2014年12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胡某甲经事先商量,来到经开区南昌理工学院英雄校区,由被告人胡某甲望风,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采取爬窗入室方式,进入该校新博林4B栋212、214宿舍内,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等人价值3025元的联想E431笔记本电脑、价值2670元的华硕k5551d4210u笔记本电脑共两台、价值470元的小米2A手机一部(共计价值6165元),之后逃离现场。后三人在本市电信大楼附近,以2300元的价格销赃给罗序辉。李长伟分得1000元,冷雄飞、胡某甲各分得650元左右。2014年1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伟来到南昌理工学院英雄校区,采取爬窗入室方式进入该校2栋214、216、224宿舍内,盗得被害人胡某乙等人价值2833元的华硕R405E笔记本电脑、价值2538元的联想AMDG505笔记本电脑、价值2586元的联想G465C笔记本电脑、价值2975元的thinkPADE403C笔记本电脑、价值3186元的联想G400笔记本电脑共五台、价值1511元的oppo8007手机、价值894元的华为g6手机共两部(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523元),之后逃离现场。次日李长伟销赃得款人民币6000元。2014年1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经事先商量,来到南昌理工学院英雄校区,由被告人冷雄飞负责望风,被告人李长伟采取爬窗入室方式进行盗窃,盗得该校新博林1A226宿舍被害人张某某价值1000元的宏碁ACER5538G笔记本电脑一台,被该校保安发现并当场抓获。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已被扣押并发还受害人。2014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被南昌理工学院保卫处工作人员扭送至公安机关。当晚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2014年12月24日16时许,李长伟配合公安机关,在八一广场电信大楼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罗序辉。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某、黄某、陆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揭某某、沈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周某某、胡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照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胡某甲提出没有盗窃Swatch手表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Swatch手表没有关联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系共同犯罪,共同盗窃参与人均应对窃取的财物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胡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长伟作案八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1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冷雄飞作案六次,共计价值人民币727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甲作案二次,共计价值人民币34840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在2014年12月24日的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长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长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长伟具有坦白、立功、犯罪未遂、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冷雄飞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冷雄飞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情节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胡某甲提出被告人胡某甲所起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长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冷雄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李长伟、冷雄飞、胡某甲退赔违法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姜昭龑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