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熊艳与朱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艳,朱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熊艳,女,生于1976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朱章军,男,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农民。熊艳与朱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艳于2015年3月11日向安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5日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朱章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艳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居区人民法院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陈良贵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