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辉祥与陈绍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辉祥,陈绍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许辉祥,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陈绍裕,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辉祥与被执行人陈绍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