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大欢申请执行同济医院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欢,桐梓同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欢,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桐梓同济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克俭,系该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桐法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赔付给申请人人民币150260元,案件受理费1568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桐梓同济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桐梓同济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桐梓支行的存款1540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