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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271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文盲,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8月6日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决定不收监,本院于2009年8月7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9月8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冬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因妻子外出无法联络后,一直怀疑是华容县团洲乡墟场的徐某乙等人从中使坏所致,故一直对徐某乙怀恨在心。2015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华容县团洲乡墟场西街张某的摩托车修理店修摩托车时,遇见到店里取配件的徐某乙,被告人何某冲入店内乘徐某乙不备,用水果刀捅了徐某乙左颈部一刀、左前臂一刀、胸腹部四刀。徐某乙受伤后靠墙坐在地上捂住伤口,被告人何某欲再次对徐某乙行凶时,徐某乙边喊“救命”边迅速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未发现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给被害人徐某丙等人的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另出示了本院(2009)华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5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何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也未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因妻子外出无法联络后,一直怀疑是华容县团洲乡墟场的徐某乙等人从中使坏所致,故一直对徐某乙怀恨在心。2015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在华容县团洲乡墟场西街张某的摩托车修理店修摩托车时,遇见到店里取配件的徐某乙,被告人何某冲入店内乘徐某乙不备,用水果刀捅了徐某乙左颈部一刀、左前臂一刀、胸腹四刀。徐某乙受伤后靠墙坐在地上捂住伤口,被告人何某欲再次对徐某乙行凶时,徐某乙边喊“救命”边迅速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何某未发现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崔某、王某甲、贺某、王某乙、黄某能、汤某、徐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徐某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给被害人徐某丙等人的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有本院(2009)华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第二收押中心决定不收监证明书、(2009)华刑执字第5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何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某的刑期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7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艳君人民陪审员  胡祥国人民陪审员  罗正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光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