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与翟���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84号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寅生,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阳县。被告翟明超,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翟文柱,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翟文席,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翟文新,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明超、翟文柱、翟文席、翟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担保人已履行担保义务归还全部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以上四被告的起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元,保全费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健超陪审员 杜善连陪审员 周先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