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解性双与华中良、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解性双,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苏更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中良。被告: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华中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解性双与被告华中良、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昭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昭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