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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解性双与华中良、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解性双,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苏更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中良。被告: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华中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解性双与被告华中良、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昭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何昭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