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非执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非执第46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某,济南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某,济南市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卫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学刚,唐冶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唐冶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平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2日以被执行人济南市未经批准,于2012年7月擅自占用历城区唐冶街道大官庄村集体土地2559平方米建设垃圾中转站及综合楼并硬化路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国土罚字(2013)第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没收济南市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柳埠镇岳阳村村民委员会;2、对济南市非法占用的322平方米耕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2元处以罚款,计7084元,对非法占用的825平方米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14850元,对非法占用的141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21180元,以上罚款共计43114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市,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上缴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给历城区柳埠镇岳阳村村民委员会及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048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3)第5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济南市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43114元。三、本案没收及退还土地由历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赵 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文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