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邱学生、雷田玉与陈永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邱学生,男,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雷田玉,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陈永芳,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申请执行人邱学生、雷田玉与被执行人陈永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光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58554.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注册、房屋产权、车辆、国土登记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