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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新建与濉溪县谢燕特卖场、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651号原告:徐新建,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濉溪县谢燕特卖场,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谢红,基本情况不祥。被告: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表人:徐铭伟,职务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建与被告濉溪县谢燕特卖场、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徐新建于2015年10月16日以已收到濉溪县谢燕特卖场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新建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建撤回对被告濉溪县谢燕特卖场、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徐新建负担。审 判 长  吴 燕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