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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卢长军与单以文、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军,单以文,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卢长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以文,居民。被告季军,居民。原告卢长军诉被告单以文、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长军的委托代理人程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以文、季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长军诉称,2014年6月12日,被告单以文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月利率1.86℅,若逾期偿还,按月利率2.2%计算利息。被告季军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二被告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单以文、季军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单以文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借到卢长军人民币6万元整,期限自2014年6月12日至同年12月11日止,月利率为1.86℅,若逾期按月息2.2%计算,直至还清借款为止。担保人对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等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被告单以文在借条中借款人一栏后签名并捺印,被告季军在借条中担保人一栏后签名并捺印。后二被告未能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单以文向原告卢长军借款,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借��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原告卢长军与被告单以文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单以文归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单以文承担借款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1.86%,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后的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2%,该标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对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被告季军为被告单以文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与被告季军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季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此亦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以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长军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86%计算;之后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季军对被告单以文向原告卢长军偿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季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单以文追偿。案件受理费1550元,实际支出费用560元,合计2110元,由被告单以文、季军共同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长 胡  品  花审 判 员 员 于  开  国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赵四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员 冯  莲  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