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长伟与代年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刘长伟,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营口市西市区。被告代年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大石桥市。原告刘长伟与被告代年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长伟诉称,2015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索要2014年9月在沈阳虎石台铺道工资款1485元时被被告打伤,原告入住营口骨伤医院22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7600元。经石佛派出所处理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代年成给付原告3000元,以上两项合计4485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及赔偿款4485元。被告代年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其表弟与被告相识,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同到沈阳虎石台张兴海承包的铺道工程打工,原告工作15天半,每天150元,合计工资1485元,该款被告领取但未转交给原告,原告向被告索要时,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向大石桥市石佛派出所报案,后入住营口骨伤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该案经石佛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因民事纠纷一案,给付原告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笔录及原告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两份、医疗费收据、医疗费清单、工程承包人张兴海的证明书、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核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因工资被被告领取未返还与被告产生纠纷,其庭审举证能够证明这一事实存在,双方为此发生斗殴的和原告住院的事实公安机关相关材料足以证明。对斗殴赔偿一事,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给付义务。而被告占有原告的工资款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年成给付原告刘长伟工资款1485元,给付原告民事纠纷赔偿款3000元,合计4485元。该给付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祖广忠审 判 员 孙永义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春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