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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金禹良与马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禹良,马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南商初字第45号原告:金禹良。委托代理人:林鑫,浙江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彩利。原告金禹良与被告马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返还借款2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去向不明,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5年10月16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3000元,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彩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禹良借款23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76元,由被告马彩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天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林 戈人民陪审员  戴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忠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