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邵正民、吴丽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正民,吴丽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79号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丽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海燕。被告:邵正民。。被告:吴丽菊。。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邵正民、吴丽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0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邵正民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52066.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被告吴丽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正民、吴丽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7日,被告邵正民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申请专用于购车分期付款的牡丹信用卡,并与当日签订牡丹信用卡购车分期还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邵正民透支金额为295320元,还款期限为36期。手续费为28025.87元,还款期限为36期。逾期还款的,按牡丹信用卡章程计收滞纳金、利息等内容,并由原告为其上述还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9月17日,原告和被告吴丽菊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吴丽菊为原告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原告为被告邵正民担保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原告代被告邵正民偿还担保债务之日后两年止。2013年9月1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按约发放295320元透支款。2014年11月份起,被告邵正民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归还透支款及手续费,截止至2015年3月23日止,拖欠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52066.15元。2015年2月25日起,原告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要求,开始为被告邵正民上述贷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共代为偿还252066.15元。各被告至今未将款项归还给原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正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52066.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丽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被告邵正民、吴丽菊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丽水佳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长 李 策人民陪审员 周丽珍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