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绍诸草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绍诸草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许虎军,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以原、被告协商一致进行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亦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