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诸草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戴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绍诸草民初字第359号原告:戴某。委托代理人:许虎军,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某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以原、被告协商一致进行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亦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