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新昌越海印花机械有限公司、王国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昌越海印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催字第37号申请人:新昌越海印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澄潭镇蛟澄路32(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新昌越海印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3130005136845689、出票金额壹万圆整、出票人慈溪市白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市思明区冠美饮水设备经营部、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昌越海印花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人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缪 苗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