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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雨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0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10月23日因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道8号新彩照相馆内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被行政拘留5日后仍不思悔改,从2015年4月底至6月3日期间,又在勒流街道江村大道8号新彩照相馆内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投注,共接受约16期,每期投注金额约人民币15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共收取投注总金额24000元。周某在勒流街道江村大道8号新彩照相馆内开设的赌场于2015年6月4日20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抓获“六合彩”投注赌博人员肖某、潘某、罗某、韦某等4人,查获周某接受约20人投注的“六合彩”投注赌博款2301元、“六合彩”投注单据28张、计算机1台、圆珠笔1支。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潘某、韦某、罗某、肖某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莫某的证言;投注单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辩称其构成赌博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因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大道8号新彩照相馆内接受他人非法“六合彩”赌博投注被行政拘留5日。2015年4月底至6月3日期间,周某又在上址接受他人���法“六合彩”投注,共接受约16期,每期约15人投注,每期投注金额约1500元,共收取投注总金额约24000元。2015年6月4日20时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周某,现场查获其收取的约20人的“六合彩”投注赌博款2301元、“六合彩”投注单据28张、计算机1台、圆珠笔1支,并在现场抓获赌博人员肖某、潘某、罗某、韦某等4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上述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的辩解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因本院已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对���押的赌资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勒流派出所的赌资人民币2301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二份。审 判 长  廖冰寒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