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道辉与杨光西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谢道辉,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杨光西,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谢道辉与杨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偿还借款46230元。2015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还款30000元的义务,现尚欠143770元及利息未到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