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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众干与包球星、包河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203号原告叶众干。委托代理人过小君,上海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球星。被告包河民。被告陆鸿鑫。原告叶众干与被告包球星、包河民、陆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2015年9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叶众干的委托代理人过小君、被告包球星、陆鸿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河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2015年10月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中,原告叶众干的委托代理人过小君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众干诉称,原告与被告陆鸿鑫系多年的朋友,2013年11月初,被告包球星、包河民经被告陆鸿鑫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2013年11月11日,被告包球星、包河民向原告出具了400,000元的借据,并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3年12月10日之前归还,被告陆鸿鑫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同日,原告与被告包球星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关于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抵押登记,随后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400,000元汇至被告包河民的银行账户内。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包球星、包河民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陆鸿鑫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被告包球星的房屋行使抵押权。被告包球星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后归还过70,000元,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现被告愿意归还原告借款,但是因为房屋上被原告做了两个抵押,且其中一个420,000元的抵押是虚假的,若能将抵押撤销,被告愿意通过出售房屋来归还借款。被告包河民未作答辩。被告陆鸿鑫辩称,借款属实,借款到期后,原告亦找到其,其还与原告一起向被告包河民、包球星催讨借款,并一起将被告房屋进行挂牌。420,000元的抵押的确是虚假的,当时是担心被告包球星、包河民不还钱,其因为有委托书和公证书,就和原告又去办理了这个420,000元的抵押,现因这个抵押的事情而无法卖房还债。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被告包球星、包河民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言明向原告借款400,000元,于2013年12月10日之前归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归还的,也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被告陆鸿鑫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上述借款由原告通过其姐姐叶众英的账户转入被告包河民的账户。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载明:房地产抵押权人叶众干;房地产权利人包球星;房地产坐落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债权数额为400,000元。因上述借款被告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叶众干与被告包球星、包河民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故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被告包球星以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若届时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以该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陆鸿鑫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又向其主张过,其理应承担担保责任。因双方未明确担保方式,则应视为是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陆鸿鑫应对原告行使抵押权后仍不足于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包球星辩称已经归还70,000元,但亦没有明确证据可以提供,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球星、包河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众干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包球星、包河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叶众干上述400,000元借款的自2013年11月1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包球星、包河民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叶众干可与抵押人被告包球星协商,以上海市宝山区松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被告包球星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包河民、包球星清偿;四、被告陆鸿鑫对上述第三项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50元,由被告包河民、包球星、陆鸿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益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