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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毛某与顾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顾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毛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030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顾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毛某货款55390元,被执行人顾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90元。2015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30元。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法执字第00561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