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杜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杜某1,杜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91-1号原告:叶某,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杜某1,男,汉族,1957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杜某2,男,汉族,1985年4月8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于作出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9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告以“被查封的被告杜某1的房产在保全前已转让,被告杜某2的房产已被先行查封”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杜某1、杜某2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杜某1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中兴北路某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杜某2所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东段北侧某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叶某及担保人叶某共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华园小区某室房屋一套查封。审判员 黄必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