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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杜凯与田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民初字第2608号原告:杜凯,男,199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田庆丰,男,1979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杜凯与被告田庆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军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凯、被告田庆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凯诉称,2014年6月至9月,原告组织人员在乐亭县姜各庄镇狼窝海域为被告分扇贝苗,劳务费共计54470元。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劳务费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及时给付,而是于2014年12月7日为原告打下欠条一张。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44470元。被告田庆丰辩称,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确实为我提供了劳务,为我分扇贝苗,劳务费共计54470元,我给他了10000元,是还欠44470元,关键是现在我没钱,给不了,有钱后就给。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为原告打下的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4447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对欠条无异议,认可欠条是其本人所写,并认可原告所诉请的数额无误。本院认证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组织人员在乐亭县姜各庄镇狼窝海域为被告分扇贝苗,劳务报酬共计54470元。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劳务报酬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及时给付,而是于2014年12月7日为原告打下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杜凯分苗工时费44470元整,肆万肆仟肆佰柒拾元。欠款人:田庆丰,2014.12.7”。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2015年9月21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44470元。庭审中,被告对欠原告劳务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卖掉船以后有钱了才能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事实清楚,且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载有明确劳务报酬数额的欠条,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负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于有钱以后才能给付原告劳务报酬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庆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杜凯劳务报酬人民币4447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景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