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宝兵与田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宝兵,田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765号原告:金宝兵,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田卫民,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原告金宝兵诉被告田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洪金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鉴于在审理该案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洪金雄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辉、人民陪审员宋玉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洪金雄代理审判员 金 辉人民陪审员 宋玉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