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智超与王占明、赵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超,王占明,赵然,郑玉良,王占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张智超,农民。被告王占明,农民。被告赵然,农民。被告郑玉良,农民。被告王占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超与被告王占明、被告赵然、被告郑玉良、被告王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占明、被告赵然、郑玉良、被告王占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智超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超撤回对被告王占明、被告赵然、被告郑玉良、被告王占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张智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