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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智超与王占明、赵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超,王占明,赵然,郑玉良,王占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张智超,农民。被告王占明,农民。被告赵然,农民。被告郑玉良,农民。被告王占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超与被告王占明、被告赵然、被告郑玉良、被告王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占明、被告赵然、郑玉良、被告王占胜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智超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超撤回对被告王占明、被告赵然、被告郑玉良、被告王占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张智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