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850号原告王某。被告原某。委托代理人武保明,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小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保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均为二婚,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被告开始住在小店区武装部门房,原告居住在西温庄村,一直保持分居状态,被告偶尔回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4年3月31日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这种态度,与被告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后的第二天,被告就后悔了,请求原告的原谅。原告考虑到都是二婚不容易,加之朋友们的劝说,双方于2014年4月8日复婚。复婚后没出一个月,被告又回到了以前的状态。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持续分居,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照顾的义务,导致双方本就脆弱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其提交答辩状辩称,我们的婚姻根本不是完全破裂,而是由于孩子们的干预出了问题。我们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双方互敬互爱,生活的比较幸福。自从儿子结婚,我失去扫马路工作,回家居住以来,原告开始对我苛刻,想把我赶走。我难以忘记我们一起的日日夜夜,请求法院支持我的合理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有两个儿子,被告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2014年3月31日,原、被告经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显示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均为“无”,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同年4月8日,原、被告复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了七年,期间协议离婚,但不久后就复婚,由此可见双方已产生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当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多沟通、多理解、多包容。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提交的答辩状表示双方夫妻感情未到破裂程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小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