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师明贵与赵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明贵,赵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师明贵,男,生于1962年11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宗强,男,生于1979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师明贵与被告赵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师明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师明贵诉称,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于2010年7月份提出借原告在信用社的贷款使用。2011年1月6日原告将10万元贷出,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出具借条1份,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款,承担农信社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农信社借款到期,赵宗强未能偿还借款及利息,农信社起诉师明贵要求其偿还借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赵宗强偿还借款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宗强在庭审过程中未予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师明贵与被告赵宗强系同村邻居。2011年1月6日,师明贵从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0万元。同日,赵宗强借师明贵现金10万元,并出具借条1张。后经师明贵多次催要,赵宗强至今未偿还借款,致使师明贵提出如上诉求。2013年7月29日,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师明贵未按期偿还借款为由,将师明贵诉至本院。本院判决师明贵偿还借款及利息。后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以上事实,由原告师明贵提供的借条、贷款证、起诉状、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其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应当依法偿还。被告赵宗强向原告师明贵借款未偿还的事实,由赵宗强为师明贵出具的借条及师明贵贷款的事实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师明贵要求赵宗强偿还借款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赵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抗辩权,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师明贵借款本金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赵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王恩俊人民陪审员 张思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春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