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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绍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9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幸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宜,男,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375。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廖 劲人民陪审员 庄 洁人民陪审员 李佩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