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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4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4276号-2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禅城区政府通济大院。法定代表人罗某。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29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某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31860元及滞纳金127.2元合共31987.2元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42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友津 关注公众号“”